點擊此處查看全部新聞圖片 6月21日,江蘇省淮安市楚州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備受關注的輪胎爆炸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審宣判,認定該起事故為道路交通事故,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11萬元,被告王正梅、季萬連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共計26萬余元。相關閱讀:暴雨突襲 江西車險事故激增 業(yè)內爆料:汽修店員工制造事故騙保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王正梅、季萬連共有一輛重型自卸貨車,平日雇傭張彩駕駛為其運送黃沙。2010年1月28日下午5時許,張彩在超載運送近70噸的黃沙途中發(fā)現(xiàn)汽車右后輪處冒煙,遂停車檢查,發(fā)現(xiàn)右后內側輪胎鋼圈產生裂縫,張彩立即電話通知季萬連派人前來修理。季萬連得知后來到一汽車修理門市請該門市老板唐成鵬為其修車。唐成鵬隨即帶著備胎獨自來到故障現(xiàn)場,為其更換輪胎,張彩在旁邊觀看。在唐成鵬使用風炮拆卸輪胎螺絲過程中,內側輪胎突然爆炸,將外側輪胎炸飛,擊中唐成鵬致其當場死亡,一邊觀看的張彩也被炸昏迷。 另查明,公安機關在對該起事故進行處理時,認為停車維修行為不屬交通行為,拒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死者唐成鵬生有4個子女,其中兩個未成年。 庭審中,各方對法院查明的事實均不持異議,但對事故定性和責任認定展開了激烈辯論。 死者親屬、原告王德秀等認為,唐成鵬死亡系鋼圈開裂的輪胎爆炸所致,而輪胎鋼圈開裂完全系被告王正梅等私自改裝車輛及貨車超載所致,故要求第一被告王正梅、季萬連承擔賠償責任。該起事故應認定為道路交通事故,第二被告安邦保險公司需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擔責。 被告王正梅、季萬連辯稱,唐成鵬作為有著20多年從業(yè)經驗的老修理工,理應知道不排氣更換輪胎的危險性,卻輕信自己技術實施了不當操作,應承擔主要責任。王正梅、季萬連二人也認為該起事故應認定為道路交通事故。 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辯稱,唐成鵬為王正梅等修理輪胎,是一種加工承攬行為,雙方形成承攬合同關系,公安機關拒絕出具責任認定書也印證了該起事故不應被認定為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楚州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存在合同之訴與侵權之訴的競合,法院應尊重原告的選擇權。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該起事故是否能夠被認定為道路交通事故,否則侵權之訴無從談起。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將“交通事故”定義為“車輛在道路上因為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本捅景付裕菏鹿拾l(fā)生地點符合該法有關道路的范圍;唐成鵬的不當操作、季萬連的超載是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二人在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綜上可以認為,該事故是一起車輛在道路上,因當事人過錯造成人身傷亡的事件,應當認定為道路交通事故。 據(jù)此,法院結合查明的其他事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連線法官 交通行為認定要從全局進行整體理解 就本案定性等法律問題,我們采訪了該案的主審法官、楚州區(qū)人民法院車橋人民法庭庭長芮東俊。芮東俊認為,這是一起非常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特殊性表現(xiàn)在:一是事故發(fā)生時車輛、交通參與者均處于靜止狀態(tài),同我們正常所理解的交通有所不同;二是參與者內部還有承攬這一合同關系,極易混淆人們的認知。應當說認定為交通事故還是恰當?shù),主要依?jù)的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符合交通事故兩個構成要件,即“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發(fā)生的”,就可以認定。 交通行為認定要從全局進行整體理解,不能拘泥于某一點,芮東俊強調道。他認為,所謂交通行為即交通參與主體從A地至B地的行為,在A地到B地這一過程中,所有為完成這一交通目的所作出的行為都應視作是該交通行為的組成部分。舉個例子,車輛在等紅燈的時候是靜止的,此時如果輪胎爆炸把人行道上同樣等紅燈的行人炸傷,算不算交通事故?當然算。再假設該案如果炸死的不是唐成鵬,而是駐足觀看的他人,恐怕就有很多人同意認定為道路交通事故了。它雖然有個修理的承攬關系在里面,但從全局來看,還是在交通行為延續(xù)過程中發(fā)生的車輛因意外原因導致傷亡發(fā)生的事件,應該認定為道路交通事故。 芮東俊認為,這起事故定性為道路交通事故背后具有積極的現(xiàn)實意義,體現(xiàn)在它更能體現(xiàn)交強險的立法意圖,即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這樣定性還有一個積極導向作用,就是能夠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如果不被認定為道路交通事故,可能車主承擔的賠償責任會更高,這樣的話,恐怕就沒人愿意在途中修車了,這個導向是很壞的,會一定程度上降低交通的安全性。當然這是從結果方面進行的一個推理。法院定性不是依據(jù)這個,主要還是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徐慶余施荷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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